第214集 清朝摊丁入亩与户籍松绑(2 / 4)

附籍,而泉州、广州等港口城市出现专门登记海商的「商籍」,开中国商业户籍之先河(第206–207集)。

三、元朝(1271–1368年):民族分治下的户籍割裂与边疆挑战

元朝建立后,将户籍制度注入强烈的民族歧视色彩。

「四等人制」以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为序,不同户籍享有天差地别的权利:蒙古人「勿需纳丁税」,色目人可任高官,而汉人、南人不仅需承担重税,甚至「几户共用一把菜刀」(《元史·刑法志》)。

这种按民族划分的户籍体系,打破了中国古代「编户齐民」的平等理念,形成制度化的身份压迫(第208集)。

更具破坏性的是「驱口」制度——战争中掳掠的人口被定为奴隶,其户籍不属州县,而附属于主人户籍,如《元典章》规定:「驱口与钱物同,主人可自由买卖」。

至元中期,全国驱口约占总人口的15,北方某些地区甚至达30,他们与自由民的身份割裂,导致户籍体系内的阶级分化远前代(第209集)。

在边疆管理上,元朝在岭北行省(今蒙古高原)面临游牧户籍的独特难题。

草原民族传统上按「千户制」登记人口,但随着部分牧民转向定居农业,「千户」与「州县」两种户籍体系生冲突。

朝廷试图推行「计丁输赋」,但牧民「逐水草迁徙,居无定所」,导致户籍登记每三年就需重新核查,财政成本极高。

至元后期,岭北行省的户籍档案中甚至出现「丁口虚增十倍」的荒诞记载,反映出游牧经济与中原户籍制度的内在矛盾(第2集)。

四、明朝(1368–1644年):户籍制度的巅峰建构与内在崩塌

明太祖朱元璋将户籍制度推向中国古代的极致——「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双重管控体系。

洪武十四年(1381年),朝廷下令全国以里甲(110户为里,10户为甲)为单位,登记每户的姓名、年龄、田宅、资产,制成黄册,每十年更新一次;同时绘制鱼鳞图册,详载土地方位、四至、091ner,两者相互印证,形成「人无遁形,地无隐产」的严密控制(第210集)。

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黄册登记人户达1065万户,人口6054万,田亩850万顷,数据精度远前代。

职业世袭制构成明朝户籍的鲜明特征。

朝廷将人户分为军户、匠户、民户、灶户(制盐)等世袭户种:军户世代驻守卫所,匠户服役于工部工场,灶户专司盐业生产。

如军户需自备兵器衣甲,「父死子继,世代为兵」,至明中期,全国军户约占总户数的15,达160万户。

这种制度虽保障了国家劳役需求,却严重抑制了社会流动,正统年间就出现「军户逃役者过半,匠户缺额者十之三四」的危机(第211集)。

张居正改革试图挽救户籍制度的颓势。

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的「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按田亩与丁口征收银两。

这一改革使户籍与劳役的绑定松动——无地贫民的徭役负担减轻,人丁税开始向财产税转化。

至万历中期,全国赋役银中田赋占比从明初的60升至80,人丁税占比从40降至20,标志着户籍制度从「管人」向「管税」的转型(第212集)。

但明末的社会危机彻底摧毁了户籍体系。

天启、崇祯年间,土地兼并达到「王公勋戚庄田逾千万顷」的程度,大量农民脱离户籍成为流民。

李自成起义军提出「均田免赋」,在占领区焚毁黄册,重新登记人户,如崇祯十六年(1643年)在襄阳规定「以田亩多少定赋役」,直接冲击封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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