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限制贵族私自扩充私属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蒙古勋贵势力强大,禁令效果有限。
二、驱口的法律身份与户籍管理:制度性的阶级割裂
(一)法律层面的“非人化”
定位
在元朝法律体系中,驱口与自由民(“良人”
)的身份鸿沟被明确界定。
《元典章》“杀伤驱口”
条规定:“良人杀他人驱口,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驱口杀良人,处死”
,刑罚轻重差异悬殊,显示驱口的法律地位近似于“物”
而非“人”
。
更甚者,主人对驱口有“生杀予夺”
之权:“诸主因怒,辄以铁骨朵、杖刃杀其驱口,及亏其肢体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即便是谋杀驱口,主人仅受杖刑与罚金,与杀害良人的死刑形成鲜明对比。
驱口的身份还具有世袭性。
《通制条格》规定:“驱口所生子女,曰‘家生驱口’,永为奴婢”
,其后代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身份,形成固定的奴隶阶层。
这种世袭制与唐宋时期“部曲”
可通过放免转为良民的制度截然不同,使阶级固化程度更深。
此外,驱口被严禁参加科举考试,《元史·选举志》明确规定“娼优、驱口之家,不得应举”
,从制度上断绝了其向上流动的可能。
(二)户籍体系中的附属性结构
元朝户籍制度实行“诸色户计”
,将全国人口按职业、民族等分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等,而驱口户籍则独立于这一体系之外,形成“附籍”
制度。
具体而言,主人户籍称为“正户”
,驱口以“驱丁”
名义登记于正户之下,如《元典章》记载某蒙古贵族户籍:“正户孛儿只斤氏,驱丁一百二十口,内家生驱口九十,俘获驱口三十”
。
这种附籍方式导致驱口不承担国家赋役,其劳动产出全部归主人所有,而国家赋税则主要由自由民户承担,形成“主户获利、国家失税”
的矛盾。
附籍制度还带来管理上的混乱。
由于驱口不属州县管辖,地方官无法掌握其实际数量,导致“隐占驱口”
现象频。
许多地主与贵族将自由民诱骗为驱口,或通过伪造户籍将驱口数量虚报,以逃避国家差役。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御史台奏报:“江南富户,多隐占逃民为驱口,有司不敢诘问”
,反映出附籍制度使驱口成为主人逃避国家控制的工具,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
三、驱口的经济角色与社会影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一)农业与手工业中的驱口劳动
驱口在元朝经济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生产角色。
在北方,蒙古贵族的“投下户”
庄园中,驱口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
如弘吉剌部贵族的封地内,“驱口耕作,岁入粟帛,输之主家”
(《牧庵集》),这些驱口被编为“庄户”
,承担耕地、放牧等劳动,其生产成果除维持基本生存外,全部上缴主人。
南方地区,驱口在手工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元朝官营手工业作坊(如大都织染局)中,大量驱口被强制服役,“日工作十一时,夜不得休”
(《南村辍耕录》),其劳动效率虽高,但因缺乏生产积极性,常出现消极怠工或破坏工具的现象。
驱口劳动也推动了部分商业领域的展。
一些商人拥有“驱口掌柜”
,驱使奴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