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集 厢坊制改革与城市户籍管理(3 / 5)

力差科,至是令以屋税定等”

(《宋会要辑稿·食货》)。

“十等户”

划分的核心是“以资定等”

官府评估居民房产价值、商业资本及经营规模:上等户包括大商人、手工业主、官僚地主,拥有“瓦子”

(娱乐场所)、邸店(仓库)等产业;中等户为中小商人、作坊主,如汴京“张家酒店”

“王楼山洞梅花包子”

等商铺经营者;下等户则是小商贩、佣工,如“提瓶卖茶者”

“修补匠”

等(《东京梦华录》)。

这种划分突破了唐代“士农工商”

的身份壁垒,将财富作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

户籍与税收紧密绑定。

坊郭户需缴纳“屋税”

与“地税”

:屋税按房产面积、结构估值,汴京上等户每间房年税可达数千钱;地税针对城市宅基地,按亩征收。

此外还有“商税”

,对行商征收2的“过税”

,坐商征收3的“住税”

,由汴京“都商税院”

统一管理。

熙宁十年(1077年),全国商税收入达700万贯,占财政总收入的15,其中汴京商税占比过三分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

税收结构的变化,标志着城市经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四、流动与管控:城市户籍的新挑战

宋代城市的空前繁荣带来大规模人口流动。

汴京“太平日久,人物繁阜,垂髫之童,但习皷舞;班白之老,不识干戈”

,吸引各地流民涌入,“京师四方所聚,凡物皆仰给焉,而百姓失业者多”

(《宋史·食货志》)。

这些流动人口被称为“浮客”

,无固定产业,官府难以登记造册,成为治安隐患。

元丰年间,开封府曾下令“许人告捕浮客无产业而游荡者”

,但收效甚微,最终不得不允许“浮客”

在汴京附籍,“权于城外居住,候及一年,有物业乃听入坊郭户”

(《长编》卷三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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