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民脱离原籍后或成为“浮客”
佃耕地主土地,或聚为“山棚”
“营田户”
,传统州县户籍已无法覆盖。
后汉乾佑年间(948—950年),河南府尹奏报:“所属县镇,多有逃亡,见在户耕种不及旧田三分之一。”
2军事需求与户籍功能的冲突
五代各政权为扩充兵力,常以户籍为工具强行征丁壮,如后唐“括民为兵,凡年二十至五十者皆籍之”
,导致百姓“愁怨之声,盈于道路”
。
户籍从赋役管理工具异化为军事征的枷锁,民众为逃避兵役,或“自残肢体”
,或“窜名僧籍”
,进一步加剧户籍失真。
3藩镇割据与中央管控的割裂
地方藩镇为扩充实力,往往隐匿户口、截留赋税,如魏博镇“自田承嗣以来,馆驿巡院,皆州自差人,赋税亦不上供”
。
中央政府缺乏对地方户籍的实际控制力,后晋天福三年(938年)虽下令“诸州府籍帐,须于每岁四月一日以前申到”
,但实际执行中“州府多不遵行,至有隐漏者”
。
三、地方官的实践:户籍重建的基层探索与制度创新
五代后期,部分有识之士的地方官率先认识到户籍对经济恢复的关键作用,他们以“安辑流民、增殖户口”
为目标,展开户籍重建的实践。
这些探索虽局限于局部地区,却为后来宋朝户籍制度提供了重要范本。
1后周世宗时期的户籍整顿——以王朴《平边策》为核心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枢密使王朴上《平边策》,提出“垦田以实仓廪,定税以宽民力”
的主张,其核心在于通过户籍整顿恢复赋税秩序。
世宗采纳建议,命户部侍郎张昭等“均定河南六十州税赋”
,具体措施包括:
-括田定税:派遣钦差“按行州县,检视田亩”
,依据土地肥瘠划分等级,“定其租税,民间称便”
;
-检括逃户:颁布《逃户庄田敕》,规定逃户土地允许亲属或流民耕种,三年内逃户归业者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