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集 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探索(3 / 6)

地社会,但随着统治稳固,不得不吸收中原制度:

-后唐仿唐制设立「户部」管理户籍,编纂《长兴户籍》,尝试将部族军户与州县民户纳入统一管理。

-沙陀贵族逐渐汉化,其部众亦与汉人通婚,户籍中的民族界限渐趋模糊,但军事户籍的特权地位仍引汉民不满,为政权更迭埋下隐患。

三、西夏党项政权的「蕃汉分治」与户籍创新

1制度基础:部落制与中原制度的融合

西夏(1038—1227年)由党项族建立,统治区域包括河西走廊、河套地区,民族构成复杂(党项、汉、吐蕃、回鹘等)。

其户籍制度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详细记载,体现「蕃汉分治」与「兵民合一」特征:

-党项族保留「族帐」制度,以血缘部落为单位编户,设「族」管理,户籍登记包括族人姓名、年龄、牲畜数量,战时按族帐征「丁壮」。

-汉地实行州县制,仿唐制登记「人户田宅」,但增设「监军司」户籍,将汉民丁壮编入地方驻军,形成「耕战结合」的管理模式。

2户籍分类与管理机构

西夏户籍分为三大类:

-蕃户(党项户):属「民族户籍」,由「翊卫司」与部落领共同管理,享有免税特权,但需承担兵役,「凡年十五以上为丁,每丁取正军一人,负担一人」(《宋史·夏国传》)。

-汉户:属「州县户籍」,由「三司」(财政机构)与州县衙门管理,按土地资产分为「上、中、下」三等,缴纳田赋与「丁税」(以谷物或布匹缴纳)。

-特殊户籍:「官户」为官僚家庭户籍,享有免役权;「匠户」为手工业者户籍,隶属「工技院」;「僧道户」需向寺院缴纳「供养税」,并登记于「功德司」。

3户籍登记与法律约束

西夏法律对户籍管理有严格规定:

-每年正月,州县需核查户籍,「造簿籍二本,一申转运司,一留州县」(《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若隐匿人口或虚报年龄,户主与官吏均处刑罚。

-禁止蕃汉户籍随意变更,党项人不得私自入汉籍避役,汉人亦不得冒充蕃户逃税,违者「徒二年」。

这种制度既维护了党项族的统治地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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