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粮边地,边饷有保障,若改‘官督商销’,商人恐不愿承运,边饷必亏。”
盐运司郎中忙附和:“尚书所言极是!
盐商与官府合作多年,复开中法可保稳定,新制恐生变数。”
谢渊冷笑,取过玄夜卫密报与盐商账册:“尚书说盐商输粮边地?玄夜卫查得,去年盐商输边的粮,三成是次米,还掺沙两成,边军食后腹泻,这便是你说的‘边饷保障’?盐运司郎中说盐商合作多年?此账册记着,盐商每年馈你银五千两,你敢否认?”
账册摊开,“盐商某馈郎中银五千两”
的条目墨迹未干,郎中脸色骤白,瘫坐在椅上。
户部尚书仍强辩:“此乃个别盐商之过,非开中法之错!
太保因个别案例废旧制,乃因小失大。”
谢渊引《大吴律?盐法篇》:“《律》载‘盐质需纯,边饷需实’,开中法已致盐质次、边饷亏,非个别之错,乃制度之弊!
‘官督商销’中,官府监督盐质,边饷直解,恰是补此弊,何谈因小失大?”
尚书无言以对,只得沉默。
谢渊趁热打铁,拟《盐法新制疏》,详述“官督商销”
细则:
臣谢渊谨奏,为革盐法积弊、固边饷根基、安黎元生计,谨拟“官督商销”
新制,恭呈圣鉴,伏乞陛下裁夺事:
窃惟盐者,国之命脉、民之刚需,边饷所赖亦重。
近者户部请复“开中法”
,臣查旧制行之既久,盐商垄断成习,输边之粮多掺次杂沙,致边军食不济;售民之盐或掺卤增斤,令百姓受困;盐利克扣于中,边饷虚耗于上,积弊深矣。
昔元兴帝曾谕:“盐法当灵活通商,兼顾边饷与民生,勿使垄断害公”
,此诚旧鉴之明。
臣循先帝谕旨,参漕运改革之验,创“官督商销”
新制,细则如下:
盐引者,盐商营运之凭,必杜滥、防转借。
拟令盐运司每季度依边地需盐量、民户食用额,定盐引之数。
凡申领盐引者,需经玄夜卫北司核验资质:一者无过往垄断盐市、掺假抬价之案底;二者有固定运输舟车、仓储之所,能保盐货准时抵运;三者需缴“诚信保证金”
(银五十两,无弊则次年返还),
以防违约。
盐引之上,需明书三事:其一盐质标准(无沙粒、无卤汁,纯度需达九成,参照《大吴漕粮米质核验式》之精严);其二销售区域(按府县划分,不得越界倾销);其三运抵时限(自领引之日起,边地盐三十日内到,内地盐十五日到)。
盐引不得转借、倒卖,违者即没收盐引,追缴盐货,盐商五年内不得再申领。
盐质之纯杂,系边军民生之切。
拟令每批盐货起运前,盐运司需派吏员抽样封缄,印“盐运司验”
之记;运抵目的地后,边地盐需经边军粮官(验盐之适口性,防苦卤伤军)、玄夜卫文勘官(验盐之纯度,用“盐质密度秤”
测沙卤含量)、地方知府(验盐之斤两,防短少)三方同场核验,各执“验质单”
画押存档。
若核验不合格(纯度不足八成、掺沙五分、含卤三分),即没收盐货与盐引,盐商三年内不得申领;若三方核验有异议,需将封缄之样盐解京,由御史台盐铁科复勘,以复勘结果为凭。
每季度,盐运司需将各府县验质记录汇总,奏报陛下,以备核查。
盐价之高低,关百姓生计;边饷之虚实,系边军安危。
拟令盐价由盐运司会同地方知府,按上年盐产成本、运输费用、市场供需定“基准价”
:边地盐每斤银二分五厘,内地盐每斤银二分,商人可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