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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岳峰起自行伍,受国厚恩,镇宣府凡十载,素称忠勇,朕尝嘉之。
然近岁以来,尔行事躁进,屡违成法,朕不得不申斥于后:
尔三请增兵,伏阙三日,雪夜叩宫,虽曰情急,然君门非叫嚣之所,国法岂徇情之具?夫《元兴军律》明载"
边将请兵,当循部院覆核"
,尔径携血书闯宫,使朝野惊疑,谓朕不能驭将,此其一罪也。
既准尔增兵一万,复遣镇刑司监军,盖恐边军权重难制,亦示朕居中调度之意。
尔却屡疏抗辩,谓"
监军掣肘"
,岂不知永熙帝曾谕"
边军不监,则易生骄纵"
?镇刑司按律督察,何错之有?此其二罪也。
大同卫告警,尔不协京营共济,反责郭英观望,徒逞口舌之快,致边将互生嫌隙。
夫"
同舟共济"
,古之明训,尔身为总兵,不能联属诸军,反酿嫌隙,此其三罪也。
近者京师流言,谓尔"
私通北元"
,虽经查证属构陷,然亦由尔行事不谨所致。
若能谨守臣节,循规蹈矩,何至授人以柄?朕虽知尔冤,然群议汹汹,不得不慎,此尔之过,非朕之疑也。
内库乃国之储积,非军国至急不得轻动。
尔请支内帑,虽为军饷,然不循户部勘合,辄欲强取,是视国法为无物耶?李嵩虽有私弊,然"
内库动一分,国本摇一寸"
之言,亦非无据。
今特谕尔:宜深自反省,谨守臣职。
宣府防务,责无旁贷,若再敢恃功骄纵,违犯法度,朕必依律严惩,虽功不宥!
其勉旃,毋负朕望。
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