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资产可与州县财政相颉颃。
三、版籍新章:商籍制度的初创与管理困境
随着海商群体壮大,传统“重农抑商”
的户籍制度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北宋初期,海商仍被编入“坊郭户”
,但因其常年出海、资产流动频繁,导致“人户虚实不可考,商税征收多有遗漏”
(《宋会要辑稿·食货》)。
熙宁五年(1072年),三司使章惇奏请“立海商籍,令诸州登记船主、纲姓名、船货数目,岁终诣市舶司核验”
,这是中国历史上次针对商业群体的专门户籍制度——“商籍”
的萌芽。
商籍登记的核心是“人船绑定”
与“资产报备”
。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海商需在出前向市舶司提交“公凭”
(通行证),内容包括“船主姓名、船匠姓名、船上人员年甲、籍贯、货物种类、数量”
,市舶司据此建立档案,称为“商籍簿”
。
这种登记制度解决了三大问题:其一,通过“公凭”
防止海商勾结海盗或走私禁物(如铜钱、兵器);其二,按货物价值预征“舶税”
,分“抽解”
(实物税,一般为10—30)和“博买”
(政府优先收购);其三,对归国海商核查货物,防止偷税漏税。
南宋绍兴年间,泉州商籍登记显示,每年出海商船达180艘,年征舶税约60万缗,较北宋初期增长十倍。
但商籍制度在推行中面临多重挑战。
其一是“隐籍”
现象严重,海商为逃税常虚报船货,如“广州海商陈益,造三桅大船,载瓷器万件,报称‘杂物五百件’”
(《宋会要辑稿》)。
其二是户籍管理与海上风险的矛盾,海商因风浪滞留异国或遇难时,其户籍状态难以及时更新,导致“人已没而籍尚存,税仍征”
的弊端。
其三是官商勾结,市舶司官员常与海商“通同作弊,以贱价博买,高价转售”
,如北宋市舶使潘美“私市乳香,违制当斩”
,反映出制度执行中的漏洞。
四、市舶经纬:商籍与宋代海洋管理体系
商籍制度的运行依托于市舶司体系的完善。
宋代市舶司职权远汉唐,除掌“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
外,还负责商籍登记、船舶检验、海神祭祀(如册封妈祖为“灵惠夫人”
)。
其机构设置已具近代海关雏形:下设“抽解务”
负责征税,“阅货务”
负责验货,“抵当所”
负责商货抵押借贷,甚至设有“来远驿”
接待外商,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商籍与传统户籍的区别体现了宋代商业文明的特殊性。
在户籍分类上,海商被从“坊郭户”
中独立出来,按资产分为“上、中、下三等”
,上等海商需承担“舶货担保”
义务,下等则可享受“告免罪”
(举报走私者可免自身小过)。
在权利方面,商籍持有者可凭“公凭”
在海外享受治外法权,如“大食商人蒲希密来朝,言其国海商至广州,为吏所扰,诏市舶司严禁之”
(《宋史·外国传》),这种对商业权益的保护前所未有。
商籍制度还催生了早期商业法规。
元丰三年(1080年)颁布的《广州市舶条法》,是中国第一部海上贸易法典,其中规定“海商越界贸易者,杖一百,船货没官”
,“商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