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核心创新是“主户”
与“客户”
的分类管理。
《宋会要辑稿·食货》定义:“主户者,谓有常产之人也;客户者,谓无常产而侨寓者也。”
具体而言:
-主户:拥有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的编户,按资产划分为五等(后增至十等),承担田赋、丁税、徭役。
一等户多为官僚地主,占有大量田产;三四等户为自耕农,五等户为半自耕农,仅占有少量土地。
-客户:无地或少地的佃农,依附于主户租种土地,不承担田赋,但需缴纳“丁口之赋”
(人头税),并服杂役。
客户虽被编入户籍,但社会地位低于主户,“非土着,若侨寓者曰客户”
(《元丰九域志》)。
主客分籍的制度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确认主户的土地所有权,鼓励垦荒——建隆三年(962年)规定“垦荒田即为永业”
,新垦土地登记入版籍后可免赋三年;另一方面,将客户纳入户籍管理,防止人口流失,同时通过丁税扩大赋税来源。
据统计,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全国主户686万户,客户370万户,客户占比达35,反映了佃农经济的普遍性。
三、版籍制度的运作机制与赋税徭役关联
(一)版籍编造与基层控制
北宋版籍的编制以“里正-户长”
体系为基础。
乡村每百户为一“里”
,设里正一名,负责编造版籍;每十户为一“甲”
,设户长一名,协助核查人丁田产。
编造流程如下:
1户等自评:户主填报“户状”
,写明土地、资产、丁口情况;
2邻里互保:甲内各户相互担保,防止隐瞒;
3里正核实:里正实地勘查,核对田亩四至与资产;
4州县审定:县令与主簿复核,确定户等,造册上报。
为防止舞弊,宋廷制定严格律法:《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咸平四年(1001年),户部尚书田锡奏报:“诸州版籍,多有不实,或一户之内,丁口隐漏,或一县之中,户等差错”
,朝廷遂令诸路转运使“亲往州县,督责编户,不得欺隐”
。
(二)户等与赋役征的绑定
北宋赋役体系以户等为核心:
-田赋:主户按土地数量缴纳,一等户每亩纳粮一斗,五等户减半;客户租种主户土地,需向主户缴纳“租课”
(一般为亩产的50),但不直接向官府纳田赋。
-丁税:主户与客户的成年男子(20-60岁)均需缴纳,按户等高低征收钱或实物。
如江南地区丁税为“每丁纳钱三百文”
,而河北路“每丁纳绢一匹”
。
-徭役:主户按户等承担不同差役:一等户充任里正、衙前,负责催税与押运官物;二等户充任户长、弓手,维持治安;三四等户充任壮丁,承担杂役。
客户虽不服正役,但需服“夫役”
(如修河、筑城),“凡有大兴作,率籍客户为夫”
(《宋史·食货志》)。
这种“以户等定赋役”
的制度,理论上体现了“量能负担”
原则,但实际执行中却因户等划分不公引矛盾。
至道元年(995年),秘书丞刘锡奏称:“富者田连阡陌,而户等反低;贫者无立锥之地,而户等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