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奏请整饬江南漕运疏(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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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令漕官不敢相互包庇,掺假者难循空隙。

三曰“复验之法”

:忱奏请元兴帝,令边军粮官在漕粮到京后,随机抽取十船米复验,若不合格,即刻退回江南,所有费用由漕官与粮户共担,且粮户需额外补缴好米一成,以为惩罚。

此法令粮户不敢轻易掺假,恐得不偿失。

终元兴一朝,江南漕粮损耗恒守一成,掺假之事鲜少,边军无次米之苦,此皆因旧制执行到位,官不敢纵、绅不敢欺也。

今之漕弊,非旧制不善,实因执行失察:张楷未行“亲验之法”

,漕官未行“互验之法”

,边军复验时虽现次米,然漕官已以“受潮霉变”

搪塞,无人深究。

故整饬漕运,当循旧制之明鉴,补今日之漏洞,而非另起炉灶。

臣思之,漕运之弊不除,国脉终受其蚀;边军之苦不解,江山终受其危。

为今之计,臣谨请陛下准行三事,以除弊安邦:一曰严处涉案人员,以儆效尤,肃官场之风也。

徐阶挟制朝廷命官、私藏漕粮、勾结贪吏,罪不容诛,请下旨命玄夜卫江南分司,即刻将阶押解回京,打入诏狱署北监,彻查其家产——据沈毅密报,阶私藏银五万两、田三千亩,皆应充作边军冬衣经费;苏州漕运同知王显、松江漕运通判李达,通绅谋私,贪赃枉法,革职拿问,籍没家产,流放三千里,永不复用;户部主事刘安及相关官吏,查明后一并革职,打入诏狱,审明贪腐数额后,按《大吴律》治罪;江南巡抚张楷,初有姑息之失,后知悔改,收缴私米六石,可降为苏州知府,专司漕粮核验,戴罪立功,若任内再犯,一并治罪。

如此处置,非为苛责,实乃以儆效尤,令天下官吏知“纵弊者必罚”

,天下士绅知“谋私者必惩”

,官场之风可肃也。

二曰重定漕粮核验之制,以堵漏洞,固漕运之基也。

请准臣所拟《漕运巡抚核验职责》,载入《大吴会典》,永为定制:

其一,巡抚亲验制:江南巡抚每月漕粮起运前,必亲赴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码头,每船随机抽取三袋米,破袋验底层米质,核验后在“漕粮核验簿”

上亲笔签名,不得由幕僚代签;若巡抚因病或公差不能亲往,需奏请陛下派御史台监察官代验,不得擅自暂缓。

其二,玄夜卫监验制:巡抚核验时,玄夜卫北司需派文勘官一人在场见证,米样需封二份,一份由巡抚府存档,一份由玄夜卫送兵部备案;若验出次米,文勘官需即刻报玄夜卫指挥使,再转奏陛下,不得延误。

其三,边军复验制:漕粮到京后,边军粮官需随机抽取十船米复验,若现次米一成,即刻退回江南,费用由漕官与粮户共担,粮户需额外补缴好米一成;同时,边军需将复验结果报兵部,兵部每季度汇总,呈陛下御览。

其四,士绅禁漕制:凡涉漕运掺假的士绅,永久削除“优免役”

特权,其族田按实缴粮,不得匿报;士绅不得参与漕运事务,不得与漕官私会,若有违反,按“谋乱”

论罪。

如此定制,可堵今日之漏洞,令漕运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掺假之弊可除也。

三曰急解边军之困,以安民心,固江山之本也。

请下旨命江南巡抚(暂由苏州知府代理),将收缴的六万石好米,由沈毅护送,解送宣府卫,补足边军冬粮;再命户部拨银五万两,修缮江南漕运码头,增设烘干仓十座、验米棚五座,防米受潮霉变;玄夜卫江南分司需增派暗探二十人,监视徐阶余党及涉案士绅,防其再扰漕运;边军需将好米分给士卒,记录食用情况,每月报兵部一次,确保士卒无次米之苦。

民心者,江山之本也;边军者,江山之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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