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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吴律?刑律篇》载:“凡‘谋大逆、通敌国’者‘凌迟处死,株连三族’,‘扣压奏疏阻军情’者‘斩立决’,‘监守自盗军粮逾万石’者‘加役流三千里’,‘官官相护’者‘同罪’。
凌迟需‘验明正身,贴出罪状,午时行刑’,由‘刑部主事监刑,玄夜卫执刑’,‘罪证需当众宣读,示众三日’。
德佑年间‘重典治贪’,故王林案‘罪加三等’,‘凌迟三千六百刀’,‘级传九边’,‘家产抄没入官’,‘同党无论远近,一律查究’。”
三罪昭然九域闻,军前伏法正天伦。
扣书曾蔽边尘警,卖粟终资敌国兵。
刀下应知民怨重,刑场始觉罪根深。
长城万里清风起,不负君王一片心。
诛逆贼王林诏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朕承天命,抚有万方,惟以法治国,以恩养民,岂容奸邪蠹国,逆贼乱政!
镇刑司前指挥使王林,狼子野心,罔顾君恩,自天启十三年莅任以来,怙恶不悛,罪迹昭彰,今经三法司会审定谳,玄夜卫验明罪证,实犯滔天大罪,论法当诛,特昭告天下:
查王林罪一:谋大逆,通敌国。
德佑二十七年以来,暗与北元夜狼将军私通款曲,密约“破居庸关后分疆而治”
,以长城为界,受其岁贡银万两,私献军粮六万石资敌,致边军困守,将士冻饿。
《大吴律?刑律篇》载“谋大逆、通敌国者凌迟处死,株连三族”
,此罪当诛!
罪二:扣压奏疏,阻误军情。
德佑二十七年北元叩关,大同卫指挥使周明八百里加急奏请增兵,王林以“边将夸大其词”
为由扣压三月,匿而不奏,致边军孤军战死逾千。
律载“扣压奏疏阻军情者斩立决”
,此罪当诛!
罪三:监守自盗,贪墨军粮。
任内指使粮官张谦“沙土充粮”
,监守自盗军粮逾十万石,倒卖牟利五万两,营私宅、纳美妾,而边军食霉米拉痢,冻死饿死十七人。
律载“监守自盗军粮逾万石者加役流三千里”
,此罪当诛!
罪四:官官相护,结党营私。
植私党于户部、镇刑司,户部尚书李嵩、千户赵成等二十余人朋比为奸,分赃纳贿,欺上瞒下,律载“官官相护者同罪”
,此罪当诛!
朕惟德佑年间“重典治贪”
,王林身犯四罪,罪加三等,论法无赦!
依律判:王林凌迟三千六百刀,午时三刻于居庸关校场行刑,刑部主事监刑,玄夜卫执刑;验明正身后贴出罪状示众三日,行刑前当众宣读罪证,以儆效尤。
其族三服以内男丁斩立决,女眷没入浣衣局;级传九边,悬城示众三月;家产抄没入官,悉数补偿边军死难家眷。
另有同党户部尚书李嵩、吏部侍郎王显、千户赵成等,无论官职高低、远近亲疏,由玄夜卫缇骑即刻逮捕,依律严审,罪重者同处凌迟,轻者流放三千里,永不录用。
自今往后,凡贪腐渎职、通敌叛国者,无论位高权重,朕必穷究到底,法不容情!
望群臣以王林为戒,恪尽职守;军民共鉴天威,协力守边。
敢有再犯者,严惩不贷!
钦此。
德佑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御笔朱批:“诛逆安边”
德佑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居庸关的雪停了,校场上的积雪被扫成两排雪墙,露出结冰的青砖地面。
军民们冒着严寒聚集在此,连孩童都被大人按在肩上,踮脚望向校场中央——那里竖着三根木桩,王林被铁链锁在中间的木桩上,破旧的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