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小和尚(2 / 6)

类的借贷机构,就是他们的各种白手套,黑手套之类的玩意儿。

当然,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利率80%。

以及最后还款逾期以后,不仅得把该还的还了,还得向官府交罚款,罚款七十缗钱。

(“缗”为货币单位,一缗通常指一串铜钱,约1000文)

差不多7个月的短期借款让人到期偿还本金的 1.8倍,然后逾期一天,得交特么7万文罚款。

这还是私人的,至于官方?

宋李焘所着的《太平治迹统类》卷十五记载:“毅宗谅祚时,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

一头一尾,一官一私,不论哪一个放贷的时候,都奔着把人的骨头给熬出三两油来。

(李谅祚是西夏的第二位皇帝,乾定则是西夏献宗李德旺的年号。

乾定申年为乾定二年,距离西夏于保义二年灭亡,还有约3年时间。)

可以说,西夏是一个官方放贷,私人放贷,官方私人合流一起向老百姓放贷的高利贷国度。

在这里,是真的可以让你从一出生就背负着贷款而活的。

毕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催索债利门”规定:“诸人对负债人当催索,不还则告局分处,当以强力搜取问讯。

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依法当索还,其中不准赖债。

已给三次宽限,不送还债,则不准再宽限,依律令实行。

若已给予债务人三次宽限期,其仍未还债,就不再宽限,按律令执行惩罚

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

同去借者亦不能还,则不允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可令出力典债。

若妻子、媳比所典钱少,及确无有可出典者,现持主者当还债。

借债者还不上时,先催促同借者偿还。

若同借者也无力偿还,不可让借债者与同借者的妻子、儿媳、未嫁女等还债,但可令她们出力典债。

若其价值低于所欠债务或无可典之物,由现持主者还债。”

简单来说,官府严禁借贷者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