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周云擅长说服别人(二合一)(2 / 6)

sp;   那这又绕了回来,如果公安机关能帮你收集证据,那他们自己直接立案侦查不就行了,还简单。

    实务中拒执案的立案可是真的难,就不用说当事人自己报案了,法院移交过去的案件,公安那边不立案。

    这个你还没办法指责,因为以往对于拒执案的规定很简单,里面的空间很大,说是拒不执行也算,说不是也可以。

    不过现在应该会好一点,最起码三家老大一起发了意见,那至少下面不会和以前那样推诿。

    而听到周云的话之后,对面的执行法官开口道:“周律师,这个我们确实知道,事实上不瞒您说,毕竟这是个人之间涉及到了几百万元的借贷,所以我们这边也努力想查出那个苏智峰之前是否转移过财产。”

    “但是没有结果,单单从银行流水上来看,对方是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

    周云闻言顿时道:“石法官,您之前就查过他的银行流水了?查了多久的?”

    石法官闻言想了想道:“查了一年的流水,基本上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这个过程都查过,都没问题。”

    两高去年发布的那个《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这个规定是很有震慑力的,把拒执的时间从过往的判决之后改成了诉讼开始后。

    这个规定其实是源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

    这个案例全称是“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挺早的一个案子了。

    这个案子里,最高法的意见是,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什么,因为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乃至于提起诉讼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

    若单纯因为时间起算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使行为人规避刑事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所以你可以看到,最高法对于这个问题早就有了意见,但是说真的,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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