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其具体内容包括:
-赋役合并:取消里甲正役、均徭、杂泛等名目,所有劳役折银并入田赋,官府用银雇人应役;
-计亩征银:田赋除漕粮(供应北京)外,其余粮食作物折算为白银征收,“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
(《明史·食货志》);
-丁银摊派:丁役银不再按户等征派,而是按田亩分摊,部分地区(如浙江)将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开创“摊丁入亩”
之先河。
2与前代制度的决裂:对比两税法与黄册制
-从“以丁计税”
到“以产计税”
:唐朝两税法虽“以资产为宗”
,但仍保留人丁税比重;一条鞭法则将丁银大幅摊入田亩,如南直隶松江府,改革后丁银占比从40降至15,田赋银占比从60升至85。
-从“实物劳役”
到“货币纳税”
:黄册制度下,百姓需直接承担力役(如修长城)或缴纳实物(如丝绸),一条鞭法使以上的赋役转化为白银货币,推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从“自然经济”
向“货币经济”
转型。
三、户籍制度的松动:从“人身控制”
到“财产登记”
的转向
1户籍与赋役的解绑:“编户齐民”
的枷锁松弛
传统户籍制度的核心是“配户当差”
,军户、匠户、民户等世袭职业与赋役义务绑定,百姓不得擅自迁徙或改业。
一条鞭法实施后,劳役折银使百姓可通过缴纳白银免除力役,户籍对人身的强制束缚减弱——如匠户可“纳银代役”
,不再被固定于官营作坊;军户若缴纳丁银,可脱离军屯从商。
万历年间,江南地区“工匠佣力自给,以无役为幸”
,职业流动率较明初提高3倍。
2税收基础的转移:从“人丁”
到“田产”
的重心偏移
一条鞭法前,明朝赋税中“丁税”
(人头税)占比约30,“田税”
占70;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