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集 一条鞭法与户籍赋役改革(2 / 5)

历代风云五千年 竹晴园 2175 字 13小时前

银。

其具体内容包括:

-赋役合并:取消里甲正役、均徭、杂泛等名目,所有劳役折银并入田赋,官府用银雇人应役;

-计亩征银:田赋除漕粮(供应北京)外,其余粮食作物折算为白银征收,“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

(《明史·食货志》);

-丁银摊派:丁役银不再按户等征派,而是按田亩分摊,部分地区(如浙江)将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开创“摊丁入亩”

之先河。

2与前代制度的决裂:对比两税法与黄册制

-从“以丁计税”

到“以产计税”

:唐朝两税法虽“以资产为宗”

,但仍保留人丁税比重;一条鞭法则将丁银大幅摊入田亩,如南直隶松江府,改革后丁银占比从40降至15,田赋银占比从60升至85。

-从“实物劳役”

到“货币纳税”

:黄册制度下,百姓需直接承担力役(如修长城)或缴纳实物(如丝绸),一条鞭法使以上的赋役转化为白银货币,推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从“自然经济”

向“货币经济”

转型。

三、户籍制度的松动:从“人身控制”

到“财产登记”

的转向

1户籍与赋役的解绑:“编户齐民”

的枷锁松弛

传统户籍制度的核心是“配户当差”

,军户、匠户、民户等世袭职业与赋役义务绑定,百姓不得擅自迁徙或改业。

一条鞭法实施后,劳役折银使百姓可通过缴纳白银免除力役,户籍对人身的强制束缚减弱——如匠户可“纳银代役”

,不再被固定于官营作坊;军户若缴纳丁银,可脱离军屯从商。

万历年间,江南地区“工匠佣力自给,以无役为幸”

,职业流动率较明初提高3倍。

2税收基础的转移:从“人丁”

到“田产”

的重心偏移

一条鞭法前,明朝赋税中“丁税”

(人头税)占比约30,“田税”

占70;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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