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的政治等级,形成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制度化民族歧视体系。
二、四等人制在户籍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一)户籍登记与身份区隔
元朝户籍制度实行“诸色户计”
,即在职业户种(军户、匠户、民户等)之外,叠加民族等级属性。
登记时,官府需在户籍册中明确标注“蒙古”
“色目”
“汉人”
“南人”
身份,甚至细化到具体部族(如色目人中的“畏兀儿”
“回回”
)。
例如,1970年出土的《黑城户籍文书》显示,甘肃亦集乃路(今内蒙古额济纳旗)的户籍簿中,每户均注明民族成分,蒙古军户可免服杂泛差役,而汉人民户需承担沉重赋役。
不同民族的户籍档案由不同机构保管:蒙古宗王、贵族的户籍属宗正府“玉牒”
系统,严禁汉人官员查阅;色目富商大贾的户籍由市舶司与地方官府共管;汉人与南人的户籍则归入州县“黄册”
,但需定期向蒙古监察机构“肃政廉访司”
报备。
这种隔离式管理,从制度上固化了民族间的身份鸿沟。
(二)政治权利的等级分配
1入仕途径的民族限制
元朝官制中,中央政府的核心职位(如中书省丞相、枢密使)几乎全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
至元二年(1265)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色目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达鲁花赤作为地方最高监临官,必须由蒙古人或少数亲信色目人担任,汉人、南人仅能担任副职。
科举考试更凸显民族歧视。
延佑复科(1315年)后,将进士录取分为左右两榜:蒙古、色目人考“右榜”
,题目较易,录取名额各25人;汉人、南人考“左榜”
,题目较难,录取名额各25人,但南人人口占全国八成以上,录取比例悬殊。
如泰定元年(1324)进士榜,南人录取者仅占16,且不得担任翰林国史院等清贵官职。
2司法特权的制度化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