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彼时英国(2 / 5)

 1844年3月31日,英国最大的煤炭企业以旧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所有矿工必须签订新合同。

    不过在这群资本家还没提出新合同之前,矿工们提出了自己的新合同。

    内容如下:

    (1)不按容积而按重量计算工资;

    (2)过秤时要用普通的经政府检察官检验过的秤和砝码;

    (3)受雇期限为半年;

    (4)废除罚款制度,按实际做的工作种类付给工资;

    (5)矿主有义务保证专门替他工作的工人每星期至少有四天工作,或保证他们每星期领到四天的工资。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条款似乎意义不大,但是当时英国矿工面对的情况是煤是按重量出卖的,但工人的工资是按容积支付的。

    但现实是煤炭这种东西是固体而并非液体,所以矿桶是很难看出装没装满的。

    根据当时矿场上的规定矿桶没有完全装满,他就一点工资也拿不到,可是装多了也不会多得一分钱。

    同时如果矿桶里的沙子超过了一定量,那么工业不仅得不到工钱,还要因为“欺骗”工头而遭到罚款。

    但是煤矿中沙子含量的多少,并不是矿工决定的,而是通常取决于煤层的深浅。

    当时罚款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罚多少怎么罚完全看监工和老板的兴致和“良心”。

    所以没人敢惹监工,因为一旦惹恼了对方不但拿不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