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中立地位确立
君士坦丁堡及其近郊所属疆域、伯罗奔尼撒半岛与爱琴海所属飞地,为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固有之疆土,对外秉持永久中立之原则。
中立国不参与任何国际争端,不与任何国家或势力结盟,不向任何交战方提供军事援助或领土使用权,在奥斯曼与欧洲诸国、大明与西洋诸国的冲突中,始终保持绝对中立。
第二条 主权与治理
君士坦丁十一世及其后裔,为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永恒之君主,享有中立国之主权:保留拜占庭传统法律、行政体系,可任命官员管理城市治安、税收与民生,奥斯曼帝国不得干涉其内政。
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首都仍为君士坦丁堡,其所有权与管理权归属于中立国君主,任何外部势力不得侵占或损毁。
第三条 信仰与文化
中立国尊重信仰自由,同时保护境内所有文化遗产,包括罗马时期的建筑、拜占庭时期的手稿与艺术品。
奥斯曼与大明均有优先研究权,可选派学者前来研究,但需经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君主之许可,不得私自掠夺或破坏。
第四条 贸易与关税
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为东西方贸易自由港。奥斯曼商人可自由出入港口,货物关税按10% 比例上缴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欧洲诸国商人需经中立国君主许可进入,关税按 20% 上缴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大明作为见证者与和平促进者,商人亦享有特殊待遇,关税同样按 10% 缴纳,且可在港口设立专属商栈。
根据对等原则,奥斯曼帝国对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与大明,同样按10% 征收关税,大明同理。
奥斯曼帝国需保障达达尼尔海峡与黑海通道的畅通,不得封锁中立国的贸易航线,同时拆除鲁米利堡垒和安纳托利亚堡垒。
中立国需维护港口设施,确保商队安全,禁止收取额外苛捐杂税。
第五条 军事与防御
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可保留一支不超过五万人的自卫军队,仅用于维护内部秩序、防范海盗、抵御外敌入侵,不得配备攻城武器。
奥斯曼帝国负有中立国的外部防御责任:若第三方势力进攻中立国,奥斯曼需出兵抵御;若中立国遭遇自然灾害或粮荒,奥斯曼需提供必要援助,但不得借防御之名在中立国驻军。
第六条 争端解决
若缔约双方就条约内容产生争议,需先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大明帝国作为见证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立国与外部势力的争端,由大明与奥斯曼共同协助调解,确保中立国不被卷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