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章 废除天下贱籍(3)(2 / 4)

明律中这条关于役使奴仆的律法,从制定出来就没怎么好好执行过,基本就是名存实亡。

大户人家为了能合法的保有奴仆,比如以收养“义男”“义女”的名义进行蓄奴。

这些义男和义女本身就是豪绅家中的奴仆,生下来的孩子也成为豪绅们的家生子,世代为仆。

到了大明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几乎全国各地的地主都在以各种名义蓄奴。

为了规避大明律,明朝出现很多称呼不同,但性质一样的奴仆。

如淮北称之为伴当、世仆、细民、庄奴;广东和湖广称之为佃仆、佃童、世仆;此外还有住佃、庄佃、火佃、庄仆、屋仆、地仆、山仆等称谓。

一些豪绅巨贾家中的各类奴仆甚至是多达数千人。

大明就是有奴籍的仆人也是可以给自己赎身的,但是这个赎身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主家手上,例如主家可以把赎身银定得非常高,不放人。

所以一般奴仆就是一辈子也赚不到自己的赎身银。

当前的时代,等级森严,想要讲人权,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没办法一步到位彻底废除奴籍制度。

但有必要规范一个合理的契约身家工期的制度。

先按大明律执行起来,严格使用仆人,让奴仆掌有自主脱籍的权利。

将来若是社会环境能变好,奴籍制度慢慢自然而然就会过渡成雇佣性制度,毕竟没人天生就想为奴为婢,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这时史可法起身说道,

“陛下,若朝廷下令废除贱籍,放贱民奴仆为良人,不能单单流于表面。”

“当着重考虑今后怎么安置这些人,让他们能在这世上安身立命,要不然废除贱籍奴籍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史先生言之有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朱由崧点头,“只有解决天下贱民奴仆们的生存之道,才是一劳永逸的良策。”

豁免贱籍奴籍,必然释放大量人口,就必须替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朱由崧沉吟片刻后,说道,“这样吧,河南湖广等地这些年因遭了天灾兵祸,抛荒了很多土地没人耕作,荒田当许予他们垦辟为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