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一类为刑事法律,一类为民事法律,一类为经济法律。
刑法中对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犯罪未遂、杀人等犯罪行为进行了基础的规定,并加入了累犯、自首、缓刑、减刑等运用机制,对犯罪者的刑罚也有较为明确的说明。
不过岛上的处罚可比现代社会严厉得多,也血腥得多。
从鞭刑、拘役、劳役,到斩首、绞刑、腰斩、凌迟、枪毙,一应俱全。
为了威慑土著,陈舟特意在刑法典的刑罚介绍中绘制出了施行各类刑罚的具体画面,并加以说明。
这样方便土著理解那些他们感到陌生的词汇,特别是凌迟,残酷的说明光是看看就令他们心惊胆战。
民事法律则对土著们之间可能产生的小纠纷做了具体说明,小偷小摸行为也在其中。
这部分法律的处罚力度较轻,轻微的犯罪只需赔偿道歉,严重的顶多也就是劳役或者鞭刑。
经济法中的条文多半是为陈舟服务的。
偷窃首领的财物与偷窃岛民的财物是两种罪,哪怕只贪污陈舟一只龙虾,也有可能被剁去一只手。
从“黑盒测谎”事件来看,土著们虽然敢偷着摘田里的西红柿拔葱,对于首领应得的物资,他们却是没胆量下手的。
眼下岛屿还没铸造货币,经济法基本是个摆设。
待岛上发行货币,且人口增多,与外部频繁交流后,经济法才能派上用场。
当然,那应该是很久以后的事了。
一个势力成长完善的道路十分漫长,陈舟估计他完成挑战时,岛上的法律条文可能都不够公平细致。
除非他能建立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不断自我修正自我完善。
但那显然又会滋生新的弊端。庞大往往意味着臃肿,而臃肿代表着低效。
人性本就是复杂的,贪污腐败,任人唯亲,凭个人喜恶决定任命或罢免,这是现代人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他没有能力建立一个理想国或者乌托邦。
……
事实上,从孤身一人,到管理一大批手下,挑战的发展早就超出了陈舟最早的预期。
起初,他只想独自一人度过这二十八年,从未打过土著的主意。
毕竟土著数量众多,又是经常厮杀甚至生吃人肉的野蛮人,他在现代只干过杀鸡宰羊一类的事,怎么看都不是土著的对手。
若非神秘奖励一次次煽风点火,增加他的勇气与信心,弥补了他的不足。